信件内容 | |||
流水号 | 20160403002 | ||
标 题 | 行政复议申请书 | ||
发件IP | 106.61.23.* | ||
写信时间 | 2016年04月03日 | ||
信件内容 | 尊敬的局长您好!我的女朋友和她的朋友在一起第一次吸食麻黄素就被水寨派出所给抓捕了,在我女朋友签那份文件时还不给看,哪知道派出所为完成任务欺骗了我女朋友说只是拘留10天就放!事情以经过去4个月了,我女朋友写的行政申请复议强戒所也受理了。说会在2个月内会有结果。正式收到戒毒所的受理通知书是2016年2月25日。我女朋友一至认为公安机关的裁决有失法律尊威,结合我女朋友的事实与情节所做出的裁决都是违法是驾驭法律之上的!所以我和我女朋友一至认同要上诉!我女朋友个人资料:李梅,女,1986年4月6日施甸县仁和镇复兴村大树脚二组062号!身份证号:533022198604063186,现关押于:保山强制戒毒所,尊敬的局长,我女朋友深知自己错了,也愿意改造,只是肯请局长在我女朋友的事实上要结核实际情况给予从轻发落,惩罚是不能少的,否则就长不了记性,但也不能偏离了实际情况判两年的决定啊!希望局长您能在此事上要着重考虑和梳理这个错误的案子啊!给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谢谢!我的联系电话:18987510878甫从金, | ||
办理情况 | |||
处理状态 | 已处理 | ||
回复内容 |
关于甫从金向www.3610.com局长信箱反映市强戒所强戒人员李梅强制隔离 戒毒问题的回复 您好! 关于你向www.3610.com局长信箱反映情况的信件已收悉,经www.3610.com局长批示,及时安排专人办理,现回复如下: 根据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隆公(禁)强戒决字〔2015〕第697号的规定,对决定不服,可向保山市公安局或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据查,2016年2月18日,李梅本人已经申请行政复议,保山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25日向李梅出具了受理通知书。 祝您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此致。 2016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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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时间 | 2016年04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