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19日,施甸县司法局联合检察院、公安局等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协助,将违反社区矫正管理规定的段某某依法进行收监。
段某某,因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1月1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8年6月15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在服刑期间,因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表现,获减刑四次,2016年2月18日,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6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6月18日。段某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未经请假擅自外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社区矫正集中教育学习,吸食毒品麻黄素,先后被我局警告三次。对此,我局对接检察院出具检查意见书,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建议,法院采纳意见后作出裁定,撤销对罪犯段某某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年零三个月零二十八天。
该犯被收监之后十分后悔,表示由于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间交友不慎,再次误入歧途,愧对家人,愧对法律,并表示被撤销假释收监后,一定踏实改造,真正从内心深处改造自己,努力使自己在刑满释放之后,成为一名遵纪守法的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