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制度是对司法行政工作人员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中,因思想麻痹松懈、主观推诿阻塞、行动迟缓滞后、工作被动应付等造成的失误、过错、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社区矫正人员脱管、漏管、虚管或重新违法犯罪的相关责任人员,区分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主观故意与工作过失,并根据错误情节轻重、社会影响大小,正确选择提醒改正、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班子专题讨论处理、报请党纪政纪处分、追究法律责任的方式,追究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和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责任或重要责任,分管领导的监管责任,挂钩领导的连带责任和主要领导的领导责任。同时,与年终考核挂钩,对情节严重的单位或个人,当年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该制度的施行,提升了司法行政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