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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贯彻落实《云南省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实施意见》的意见
2016-12-14 08:33  

 

为认真贯彻《关于印发<云南省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实施意见>通知》(云组发〔2016〕9号)精神,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队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建设法治保山提供人才保障。结合全市党的建设制度改革要求,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提高对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重要性认识  

(一)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是贯彻落实依法治市与人才强市战略的必然要求。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市与法治保山建设,推进我市面向南亚东南亚辐射中心建设,打造全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极,争当全省产业转型升级和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离不开一支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对于推进依法治市与法治保山建设,具有较强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二)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是开创边疆地区跨越发展新局面,建设“六个保山”的现实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省委九届九次全会、市委三届五次全会和市第四次党代会精神,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保山、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将保山跨越发展各项事业纳入法治化轨道,推进全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人才是重要因素。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打造“四个忠于”的法治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既是推进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迫切需要,也是体现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标志。  

(三)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是推进人才强市战略的重要举措。面对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维护好边疆稳定和民族团结,更大力度、更实措施,培养造就一支服务发展大局、符合法治保山建设需要的法治干部队伍,培育建设一支思想素质好、专业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法治人才队伍,对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为实现保山跨越发展提供法治人才保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大法治人才队伍培养力度  

(四)加强法治人才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坚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固本培元的战略举措,深入抓好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提高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广泛开展忠诚法治事业教育,加强党史国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史、革命传统和形势政策教育,落实宪法宣誓和入职晋级授衔宣誓制度,引导法治人才坚定献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职业精神。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立法队伍、行政执法队伍、司法队伍建设。  

(五)建立法治人才队伍定期培训制度。根据法治人才的社会主义属性、法治属性、人才属性,把握不同类型法治人才的共性和特殊性,制定专门计划,加强专业培训。协调推进各级人大、政府法制部门人才培训,开展定期化、常态化培训工作。对基层一线法治人才开展全方位培训,各级党校、干部学院要将法治人才培训列为常设课程,对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进行专门培训。落实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  

(六)建设法治人才队伍储备库。鼓励各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法治人才储备,建立师资库和数据库。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法学机构和其他社会机构中遴选资深专业人士组成立法咨询专家库,参与相关立法项目,向法规起草和审议工作提出专业意见。建立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建立激励法律服务人才跨区域流动机制,逐步解决基层和贫困地区、边境少数民族地区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问题。  

(七)培养专门法治人才。实施高层次法治领军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加大禁毒、反恐、生态文明等领域法治高端人才培养。实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培养与保山开发开放相适应,熟悉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法治人才。实施少数民族法治人才培养计划,定向培养少数民族法治人才、民族双语法治人才,逐步实现世居民族、特少民族都有一定数量法治专门人才。  

(八)继续开展法学教育。制定法学教育长期规划,依托大中专院校积极开展成人法学教育。全面推广应用国家工作人员网络在线学法考试系统。充分发挥各级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建立以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市、县(市、区)两级法律顾问团,实行法律顾问统一管理、分工协作,服务全局。2017年实现市、县(市、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法律顾问全覆盖。  

三、建立符合法治人才队伍特点的引进流动使用机制  

(九)创新特殊法治人才引进方式。涉外法治人才、少数民族法治人才等特殊人才,开辟专门引进通道,实施特殊引才政策,在职称评聘、职务聘任等方面放宽条件、简化程序。将法治专门人才的引进、培养、使用纳入全市人才建设整体规划。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  

(十)畅通不同类别法治人才流动渠道。加大德才兼备法治人才选拔培养力度。畅通立法、执法、司法部门干部和人才相互之间以及与其他部门具备条件的干部和人才交流渠道。逐步推进各级党委政法委、人大立法部门、法院、检察院、政府法制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服务机构之间人才交流。积极探索建立立法人才、行政执法人才、司法人才与法律服务人才之间的交流机制。严格落实市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县(市、区)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制度。突出政治标准,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人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  

(十一)健全法治人才转岗淘汰制度。推进法治部门内设业务机构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探索从业人员年度业务专项考核评价机制,将职业能力、业务素质考核与其他类别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综合评价,实施业务水平不合格法治人员转岗淘汰制度。  

四、完善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制度保障  

(十二)逐步推行特殊激励。拓宽优秀法治人才晋升通道,试行特殊激励和保障措施。逐步推行将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情况,作为职称评聘、职务任用、职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十三)积极加大保障力度。推行法治人才职业保障措施,健全完善与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需要相匹配的薪酬福利制度,落实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稳步提高各层次法治人才保障水平。重视基层法治人才成长,加强边疆、贫困地区法治人才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的关心培养。  

(十四)探索多层次投入机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的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投入体制,加大投入力度,保障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有效实施。  

五、加强对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的领导  

(十五)健全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在党委领导下,组织部门牵头,政法委、公检法司、人社部门、政府法制办等各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分头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各部门分工负责、密切合作,齐抓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的领导体制和工作运行机制。  

(十六)推进法制建设和理论研究。将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纳入法治化轨道,逐步完善政策法规。组织开展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提供有效支撑。  

(十七)加强督促检查。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实施情况的督促检查,鼓励先进,激励后进,推动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健康开展、取得实效。  

(十八)营造良好氛围。充分运用各级各类媒体,多渠道、多途径、多层次加强实施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行动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法治人才队伍能力素质提升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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