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15〕60号)精神,充分发挥矛盾纠纷调处工作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多元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建设平安中国,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安居乐业”。的基本方略,通过推进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及时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全力维护社会持续稳定。
(二)基本原则
1.资源整合原则。充分发挥综治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作用,形成整体合力。
2.源头治理原则。坚持源头治理、预防为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将预防矛盾纠纷贯穿于重大决策、行政执法、司法诉讼等全过程,从源头上减少矛盾纠纷的产生。
3.联调联处原则。坚持“调解优先”、“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又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高化解矛盾纠纷的效果。
4.以人为本原则。在调处矛盾纠纷时,既要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又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兼顾各方利益,要把群众满意作为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为群众提供多元、便捷的矛盾纠纷解决方式。
(三)目标任务
通过建立矛盾纠纷联动调处工作平台和工作体系,力争实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街道)、矛盾不上交”的目标。
二、建设内容和标准
(一)搭建“4+N”联动调处工作平台
建立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组四级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加专业性、行业性调委会的模式,各级矛调中心在综治中心的领导和统筹协调下开展工作。
1.成立县(市、区)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以下简称矛调中心),负责调处本级或乡镇(街道)上报的矛盾纠纷。
2.成立乡镇(街道)矛调中心,负责调处本级或村(社区)上报的矛盾纠纷,其他复杂矛盾纠纷。
3.成立村(社区)矛调中心,负责调处本级或村(居)民小组上报的矛盾纠纷,其他较大矛盾纠纷。
4.成立以村(居)民小组为单位的协商调解小组,负责调处小组上报出现的矛盾纠纷。
5.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和完善矛盾纠纷多发的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室和行政部门调解室。
(二)建设标准统一的联动调处硬件平台。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矛调中心可以与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整合共建。名称统一为XX县(市、区)、XX乡镇(街道)、XX村(社区)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矛调中心外观,内部设施等规范统一,外观可参照指导手册。
三、工作流程和运行机制
(一)建立“七统一”的工作流程
1.统一排查:采取定期和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职能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全面排查,做到边排查边调处,及时预防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的情况于每月3日前上报上一级矛调中心。
2.统一上报:对调处3次以上仍不能化解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在末次调处后,于3日内以书面形式报上级矛调中心,并做好稳控工作。上级矛调中心在接报后,应及时组织、指导调处。
经多级多次调处都无法解决的矛盾纠纷,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对不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政法部门依法处置。
3.统一受理:对群众直接反映到矛调中心及下级调处机构上报的案件由矛调中心统一受理登记;并根据案件的类别和工作原则,由矛调中心分流到相关单位,包案落实。对重大疑难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矛盾纠纷,由矛调中心派员指导或组织联合调处。
4.统一督办:矛调中心负责对各案件的调处情况进行跟踪督查,确保工作落实,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实行定期通报、约谈和挂牌督办制度,限时办结。
5.统一补助:由司法行政机关对调解案卷进行审核,符合规范的由矛调中心采取“以案定补”的办法进行补助;同时,按照“调援对接”要求,开展法律援助;由人民法院(庭)进行司法确认的,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补助。
6.统一制度:统一规范矛盾纠纷调处申请、受理、调查、协议书、协议履行回访等制度;统一建立学习、例会、培训、统计、业务登记、档案管理、考评等各项管理制度。
7.统一考评:矛调中心建设工作和运行情况应与综治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考核情况作为奖惩重要依据。对因排查不深入、调处不力引发重大案(事)件的,由综治部门实行一票否决。
(二)建立健全联动调处相关工作机制
1.建立信息研判和预警工作机制。加强分析研判工作,对区域内和单位内可能发生的重要矛盾纠纷,及时发出预警,督查调处。
2.健全网格管理工作机制。依据6995网格化服务管理平台,科学划分网格,实现调处工作定格定人。
3.建立“一把手”亲自处理矛盾纠纷工作机制。对责任区域内的突出矛盾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接访、亲自批示、亲自协调、亲自督办。
4.落实首问首办责任制。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首问责任制度>的通知》(保政办发〔2005〕180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矛盾纠纷首问首办责任制。
5.落实包保责任制。严格落实《保山市领导干部预防化解重大矛盾纠纷实行包保责任制的规定》(保办发〔2015〕4号),按照“五包五保”要求逐案制定包保方案,明确包案领导、包案措施、包案责任、化解时限等。
6.完善“多调对接”+“调处专家库”工作机制。实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调对接”,加强调解工作与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建立调处专家库,分类高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
7.建立司法确认机制。对人民调解机构和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的矛盾,应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必须符合相关文书规范。根据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确认其民事合同性质和法律效力。
8.建立“以案定补”机制。对调解机构(调解员)调处成功的案件,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涉及人数、社会影响等确定标准,进行补助。
四、工作要求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建设工作,要积极汇报、争取支持,力争将其纳入党委政府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深入推进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总体部署,为下一步有效和综治中心对接打下良好基础。要坚持问题导向,加强调查研究,找准创新突破口,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可以在条件具备的其他地区逐步开展矛盾纠纷联动调处中心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