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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2016-08-24 09:17  

以案释法四

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在我国,年龄未满18周岁的公民称之为未成年人。人在这一阶段的人格以及性格养成都还没有定型,很容易受到家庭以及社会因素的影响而走上犯罪的道路。本期话题《关注未成年人犯罪》。 

据统计,云南省检察机关每年受理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约3000件,涉案人员约6000人。案件的类型主要涉及以取财为目的的侵财性犯罪,以2014年为例,盗窃案、抢劫案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总人数的2/3,其次是严重暴力犯罪占一定比例,故意伤害占犯罪总数的20%,强奸、故意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也高于其他犯罪的比例。另外,边境地区未成年人受毒品因素影响而犯罪的问题也比较突出。 

通过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分析,未成年人犯罪主要呈现出五大特征:1.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的趋势;2.涉罪的未成年人受教育的程度普遍较低;3.未成年犯罪呈现团伙犯罪高发的态势;4.未成年人犯罪有突发性和盲目性的特征;5.未成年人犯罪有地域特征。 

案例1 2010年,大理州弥渡某中学内发生了一起校园伤害案。13岁的学生小孔在校内与另外两名同学发生矛盾后被打伤,事后,老师让打人的几名学生带着小孔到校外包扎伤口,而涉事的学生和另外两名同学却买来纱布酒精等物品,将纱布绑在小孔身上,并将酒精倒在小孔身上并点着了火,导致小孔全身13%被烧伤,肩部和背部为深二度烧伤,而涉事的几名学生都还不满14周岁。后经法院调解,几名实施侵害学生的监护人及学校共同向小孔支付了医疗费、护理费2.7万元,双方达成和解。 

未成年人犯罪如何处罚?

《刑法》17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民法通则》第133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 

在案例1中,涉事的几名学生没有负刑事责任,但是家人和学校共同承担了赔偿责任,这表明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但侵害别人造成了损害的,他们的监护人或说家长要承担由此带来的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年龄的确定一般以户籍登记公历生日为准。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何办理?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公诉办公室诉讼监督室主任李凌说,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程序上,诉讼程序有别于其他类型的案件。刑事诉讼法中专门有一章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有11个条文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如办理未成年人的案件首先是要求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司法人员来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要为未成年人指定辩护人;在对未成年人进行讯问的时候要通知他们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合适的成年人到场来参与讯问;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要快速办理;对于最后的犯罪结果,司法机关要对他们的犯罪记录进行封存。 

案例2 小王是蒙自市某中学的一名在校学生,由于家境贫寒,15岁的小王从小就产生了一定的自卑心理,在家乖巧懂事的小王在学校刻意把自己伪装成带头大哥,经常通过武力帮同学、朋友解决一些所谓的纠纷。2015年5月的一天,因为听说自己的朋友跟同学小肖发生矛盾,小王以大哥的身份决定教训一下小肖,用匕首捅伤了小肖,导致被害人重伤。检察机关认为小王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并导致被害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事后小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对受害人进行了经济赔偿,检察机关认为小王有悔改表现,有被挽救的可能,最终检察机关对小王作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决定。 

附条件不起诉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暂时认为没有起诉的必要,给予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按照检察机关的要求履行一些义务并且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考验期满以后,就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在程序处理上,首先是要考察这个人符不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要求,如果符合了要确定6到12个月的考验期,考验期满以后,没有大的问题,那么检察机关最终就可以决定对他附条件不起诉。 

什么样的案件或是什么样的人可以进行附条件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271条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刑事诉讼法》第272条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四)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犯罪的趋势也不容小觑,是什么原因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的道路呢?李凌检察官分析:一是家庭方面的因素,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或是偏离,导致孩子最后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二是学校,学校的管理存在问题也会导致未成年人犯罪情况的发生;三是社会上一些不良习气的影响,导致未成年人懵懵懂懂走上犯罪的道路。 

未成年人是特殊群体,需要家庭、学校、社会的关爱和引导,未成年人犯罪已经不是一个单纯的法律问题,而是社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力量予以关注。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惩罚不是目的,保护才是初衷,只有社会各方共同努力,才能让未成年人远离犯罪,顺利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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