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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网络谣言
2016-08-08 11:24  

以案释法三

关注网络谣言  

在互联网+的时代,人们只要动一动手指就能获得海量信息,十分方便快捷,然而这些信息往往是泥沙俱下,其中不乏包裹着各色外衣的网络谣言。网络谣言,通常是指通过网络的介质传播没有事实依据的言论。像常见的即时聊天软件QQ、微信、社交网站、网络论坛,还有一部分网民经常使用的博客、微博都属于网络介质。本期话题《关注网络谣言》。  

案例1 2013年10月16日,一度活跃在国内各大网站论坛上的云南籍网络名人董如彬因涉嫌虚报注册资本罪,非法经营罪、寻衅滋事罪被检察机关依法批准逮捕。董如彬在现实生活中很少人知道,但是网络世界里的名字边民在云南却是小有名气。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常常出没各大论坛出现在各种热点事件的炒作中,在云南甚至全国都小有名气的网络大V,暗地里利用在网络上建立起来的名人身份,做起了恶意炒作的勾当,炒作的背后是赤裸裸的金钱交易。2011年3月,昆明某地区发生一起工程建设质量纠纷,工程承建人出资9万元委托董如彬对该工程发包方黄氏兄弟进行恶意炒作。同年4月,董如彬召集他的炒作团伙一起商议炒作策略,经过讨论,董如彬等人决定将黄氏四兄弟炒作成称霸一方的黑恶势力。为了让这个杜撰的故事看起来更真实,他们把昆明市公安局曾经打击过的一个叫红星帮的黑恶势力团伙与黄氏四兄弟联系在一起,一口咬定黄氏四兄弟是红星帮的成员,是黑社会。编造了严重失实的30余篇帖文发布到网上,总点击量超过48万次,炮制了所谓的黄四狼事件,导致黄家四兄弟名誉扫地,在当地造成了极坏的影响。2014年7月23日,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非法经营罪和寻衅滋事罪判处被告人董如彬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  

案例2 2015年8月20日,一条关于一男子因表白失败连捅女友27刀的消息在红河州弥勒市众多市民的朋友圈中疯狂转发,文字下还配上了十分血腥的照片和一段据称是记录了案发经过的小视频,引起了不小的轰动。而弥勒警方经过核实后确定这是一条虚假信息,民警随即展开调查,很快找到了发布这条虚假信息的杨某,经过讯问,原来那些看似逼真的照片和视频都是杨某从网上下载拼凑后发布的,而他也没有料到自己的无聊行为竟然会引起大家的疯狂转发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最终公安机关依法对杨某处以行政拘留8天的处罚。  

案例3 某个化妆品公司因为本身知名度不是很高,在网络上的公众号所受到的关注度也比较低,于是他们的负责人就想到编造一些骇人听闻的题目,如某某矿泉水不能喝,已经受到污染;小孩吃母乳反而是害了宝宝。类似这样非常吸引眼球,又是广大网民比较关注的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通过一些造谣的文章获得更多的关注度,他们的行为已经引起了相关厂方的民事诉讼,同时公安机关也开始介入调查,他们的行为可能涉嫌违法或者犯罪。  

●造谣动机:吸引眼球或获取经济利益

为什么有的人会去发一些虚假的信息或谣言呢?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这样一些人,平时不太受人关注,但是有了网络,特别是有了一些自媒体的程序之后,他们可以通过这种形式吸引别人的注意,同时让自己觉得有一种成就感。云南大学法学博士张青说,一个统计学的研究表明,大约30%的案件都是为了谋取经济利益,还有30%的比例是赚取粉丝,还有15%的比例是为了获取关注。而事实上,获取关注、赚取粉丝本身实际上跟牟利有一定的关联性。  

造谣者是为了吸引眼球或获取经济利益,那么传谣者、再传播者的心理是什么呢?张青表示,主要是从众心理。互联网为我们提供了一个类似虚拟的公共空间,网络事件也有它的组织、策划、推动者,也有大量的旁观者。当网民接触到这些虚假信息时,往往是在浅反思的层面就转发出去了,以为这样的转发不用负责,其实这种认识是错误的。  

制造或传播网络谣言,有可能触犯刑法

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并且规定了八种对于网络犯罪的认定标准。  

从刑法层面来说,在网络上传播谣言,如果针对的是公民个人,有可能构成诽谤罪或者是侮辱罪,也有可能会变成敲诈勒索或者是寻衅滋事;如果其中还有一些经营行为,还有可能构成非法经营罪。除了以上罪名,网络谣言还有可能出现《刑法》中一些针对谣言的罪名,如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社会主义制度等。另外,除了刑事制裁,还有行政处罚,如治安管理处罚法就规定了通过网络造谣可以给予一定行政处罚。在民事方面,还会构成侵权责任的名誉侵权等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例如,随便找一张照片就当做是网络上人肉搜索出来的小三的照片并把相应的信息予以扩散,这种行为就属于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而在信息网络上进行散布,如果这个信息的实际点击浏览的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是被转发了500次以上就构成犯罪,应该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情节没有达到这种严重程度,这种人肉用虚假的照片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心理压力或者生活上困惑困境的话,也可以构成民法上侵权责任的名誉侵权,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昆明市公安局法制支队支队长张持恒表示,对于谣言在刚发生、刚传播的时候,公安机关已建立起网络谣言扩散的预警机制,一旦网络谣言引发了一定后果,公安机关通过预警软件,可以一级一级地追出来,找到最早发出谣言的这条信息。另外,公安机关也在尝试着建立一种预警的模型,网络谣言一般是通过病毒式的形式进行扩散,如果一条信息突然在网络媒介中发生了病毒性的扩散,有可能它是一条正常的信息,但也有可能就是一条谣言。  

● 在网络上发声应该注意些什么

网络谣言的特征:一是传播上的迅捷性;二是表现形式上的炒作性;三是具有一定的迷惑性;四是社会危害性。  

云南大学法学博士张青表示,在网络上发声一定要掌握好度的问题。这包括两个层面,一个是法律层面,一个是非法律层面。从法律层面看,网民在网络信息传播过程中的度,主要应该考虑到民法上的侵权、行政法的行政处罚、刑法上的刑事责任,如果信息涉及到国家公共利益或是他人合法权益,面对这些信息的时候需要谨慎,在网络上发言是有法律的底线和规范的。从非法律层面上来说,并不是所有的虚假信息都构成造谣或者承担法律责任,但是我们应该清楚法律只是社会正义最后的一道防线,如果在社会中每个人都踩着底线安排自己行为的话,那我们的社会很难说是一个和谐的社会。因此为了建立一个更加科学、更加合理或者说更加和谐的社会环境,我们每一个公民应该从道义上对自己提出更高的要求。  

网络是虚拟社会,但是虚拟社会和现实社会密不可分,直接关系现实社会的和谐稳定,网络谣言把谎言包装成事实,把猜测反转成存在,在网络上兴风作浪,扰乱人心,如果任其横行将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影响社会稳定,危害社会诚信。治理网络非一朝一夕之功,在公安机关加大打击力度的同时,也需要广大网民擦亮眼睛,不信谣、不传谣。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http://www.court.gov.cn/fabu-xiangqing-56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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